年轻的超市出纳员李某,迷恋上网和玩游戏,竟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侵占挪用公司资金2031万元。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。李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2014年6月15日,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挪用公款
2011年5月,21岁的李某进入其表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来宾市中兴超市任出纳员,用亲戚来管财,老板自然是比较放心。因公司与他人有纠纷要打官司,为了业务需要,公司将公司收入账户改为李某的私人账户,公司的钱款都汇到这个账号里,由李某管理。 李某年轻好玩,十分迷恋上网和玩游戏。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,其玩的不亦乐乎,也结识了很多网络朋友,一些网友向其借钱,其在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和住址,只知道他们的YY语音账号的情况下,就把自己管理的公司资金取出借给他们。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,李某多次将公司的营业款挪作他用,借给网友约600万元,自己上网玩游戏和平时开支花掉1000多万元,共挪用公司资金2031万多元。除了有20万元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完备,具有还款意图,并已归还13万元以外,其余款项去向不明,无法追索、追缴。李某没有计划归还,也没有能力还。
二审法院认为,李某利用其担任中兴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,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,数额达2024万多元,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;同时挪用公司资金借给他人超过三个月,数额达20万元,构成挪用资金罪,应数罪并罚。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正确,李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裁定驳回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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