盗卖游戏装备获利4万多 “网络神偷”被判刑

  • 来源: 互联网 文:caokui   2014-05-05/17:08
  • 虚拟世界里的网络游戏帐户、装备等虚拟财物,能通过现实货币进行交换和流通。于是,一些游戏账号、装备被炒得价值不菲,成为不法分子锁定的目标之一。2014年4月,男子汪某和蔡某因通过盗窃他人网络游戏帐户,转卖他人游戏装备获利,而被判刑。

    汪某与蔡某是四川老乡,两人在玩在线游戏“地下城与勇士”时认识。两人因无正式工作,也没有收入,在知晓游戏装备可以换取现实货币时,便将游戏当成工作,时不时买些等级较高的人物来维持生计。

    长时间的游戏生活,让两人发现一经常买卖游戏装备的号,两人商量后决定盗取该号。

    很快,汪某就和对方交流了起来,获知了对方为马某,并顺利套出了对方的基本信息。通过一段时间观察下来,汪某初步确定马某的QQ帐户即为马某“地下城与勇士”的登陆账号。

    2013年3月,汪某和蔡某专程赶到苏州,利用获取的马某个人信息,设法盗取了马某的QQ帐户。并以此登陆“地下城与勇士”,果然顺利进入游戏,很快两人就将马某游戏账户内值钱的游戏装备盗走。

    在苏州停留两天后,两人回到四川老家,将游戏装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游戏商人,共获利4万多元,两人对半分后继续沉迷于游戏的世界里。

    2013年4月10日,常熟公安局民警根据技侦手段,在四川省乐山市某单元房内将两人抓获。到案后,汪某和蔡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2014年4月18日,常熟人民法院以盗窃罪,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八千元;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七千元。并责令两人退出赃款,发还被害人马某。

    【法官提醒】

   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、脑力劳动所得,有价值性;网游中的虚拟货币、装备等都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取得,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,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也应以盗窃罪论处。本案中的汪某和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手段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。

    借此,法官提醒广大网络游戏爱好者,对于网络Q币、游戏账号、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,也应通过合法手段获得,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而以身试法,以免悔恨终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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